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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9-2020学年博士后招收注意事项

编辑:在职博士招生信息网发布时间:2019-12-04

(一)博士后招收类型

1、为切实保证博士后培养质量,本次招收的博士后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1)应届统分博士毕业的、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且回国无工作单位的以及外籍博士后,为一类博士后;

2)非应届统分博士毕业,但已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为三类博士后;

3)以支持兄弟高校人才培养为目标的,已在教学、科研机构担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现工作单位同意其以脱产方式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的,为四类博士后;

2 一类与三类博士后进站后,须将组织和人事关系转至我校(外籍博士后除外);

3、上述三类博士后中的在职人员(含定向委培、现役军人)、超龄人员(超过35且不超过40周岁)和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人员,属于国家博管办限制比例进站人员。由于国家严格限制进站比例,故每个单位两批次推荐的受限制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人,若上批次有受限制人员进站的,春季学期原则上不再接收推荐。根据国家政策,受比例限制人员能否最终进站,应视学校本年度受限制比例及专家评审排序情况决定。

(二)博士后申请基本要求

博士后申请人须满足:

1、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2、获得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应具备专家认可的、较为突出的科研能力。

3、近5年内,在申请进站学科领域国内核心学术刊物或国际较高水平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如有高水平文章发表且经专家遴选委员会认定的,文章数量可适当放宽;如发表论文数量较多且经专家遴选委员会认定的,可适当放宽对学术期刊级别的要求。

4、我校博士毕业生申请继续在我校做博士后的,须跨一级学科申报。

5、外校博士毕业生申请来我校做博士后的,如为应届生,所选研究方向应与本人博士期间研究方向密切相关;如已参加工作,所选研究方向应与本人工作领域密切相关,且进站时提交的研究成果应与所选研究方向密切相关。

(三)对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要求

合作导师应切实承担起博士后遴选、在站管理等各方面的责任。学校将强化流动站、合作导师和博士后三方合同管理。合作导师申请招收博士后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受聘教学科研型教授岗位并已经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博士生的我校在岗教师;

2、应有正在承担的省部级及以上课题且经费到位,学术专长与博士后研究项目相近;

3、每学年招收的博士后不应超过1人;

4、原指导的博士后如出现不能按时出站、科研任务完成情况不好或不服从学校管理等情况,不得新招博士后。

(四)国家资助指标的分配

1、学校统筹考虑当年国家资助经费情况及各单位科研工作实际需要,经专家评审确定国家资助指标分配。国家资助指标在优先用于支持师资博士后的情况下,剩余指标原则上须用于支持一类及三类博士后。

2、由于国家资助指标有限,针对通过学院(系、所)、学校两级专家遴选会评审的博士后申请人,学校每年将视申报人员情况,提供部分自筹经费博士后指标。自筹经费博士后的申请、管理与国家资助博士后相同,但学校不承担薪酬、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自筹者需导师足额配套经费,或按学校统一要求办理社保缴纳手续。(注意社保缴纳问题将会影响博士后出站能否落户北京

(五)博士后有关待遇

1、获得国家资助指标的博士后,可享受学校提供的薪酬,合作导师应视博士后参与研究工作的情况发放相应补贴。博士后进站一年中期考核合格后,可调整一次薪级工资。

2、博士后薪酬按月发放,自博士后报到且档案来校后的第二个月起向博士后发放工资(档案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来校的,不予补发)。

3、享受国家资助且符合无房户住房政策的博士后享受国家住房补贴,由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核定并发放。

4、学校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为获得国家资助指标的博士后缴纳相应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外籍博士后社会保险,参照我校外籍教师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5、学校本着高效、节约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博士后提供部分租住房源。

 6、根据全国博管办有关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配偶及子女户口不随其迁移。博士后在站期间子女入学及配偶工作由博士后自行联系,学校不负责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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