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博士招生信息网

在职博士报名电话
在职博士招生信息网说明
在职博士招生简章中心图片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博士资讯 > 正文

清流:中科院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科协学会倡导学术出版道德公约!

编辑:在职博士招生信息网发布时间:2022-02-19

中科院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配图

  中科院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

  日前, 中科院发布了《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其中很多清单内容正是致力于解决目前学术界普遍存在的署名乱象问题。

  例如,因为利益输送的原因,存在的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参与署名,罗列过多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抢占研究生学术成果等行为,都在该通知中被列出。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维护科研诚信、开展负责任创新,既是全院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推进科技创新的基本原则,也是我院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力军定位的基本要求。

  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属于作者”,明确了署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我院2018年发布《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旨在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进一步重申了学术论文署名中的基本规范。

  学术论著署名规范一般由学术界长期形成的惯例自行确定,根据学科、领域甚至不同的科技期刊均可能有不同的规范要求。制定出适用于不同场景的统一署名规范较为困难。经研究,现提出我院学术论著署名问题的负面行为清单如下:

  一、禁止冒用作者署名、虚构作者署名。

  二、禁止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参与署名。禁止荣誉性、馈赠性、利益交换性署名或夹带署名。

  三、禁止未经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就确定署名顺序(学科和期刊另有规定的除外)。论着被期刊编辑部通知接收后,所有作者不得再任意修改署名顺序。

  四、不得违反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时的必要性原则而罗列过多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也不得因为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而拒绝承担对整篇论文的责任。

  五、不得因作者所属机构变化而随意变更论着工作主要完成机构。不得虚构、伪造作者所属机构,不得把论着非完成机构作为署名单位。

  六、不得使用非正式联系方式作为论着作者的联系方式,例如使用公众邮箱等社会通讯方式作为联系方式。

  七、不得故意排斥有重要贡献的科研工作者参与署名。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

  为落实“零容忍”要求,凡我院科研人员出现上述清单所列行为时,将由相应第一责任单位按照科发函字〔2020〕71号文的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和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

 

科协学会倡导学术出版道德公约配图

  科协学会倡导学术出版道德公约

  2月15日召开的中国科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211家全国学会在中国科协全委会上联名发布《中国科协全国学会学术出版道德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中也有提及:倡议科研从业者联合起来,共同抵制各类学术不端和出版失范,保障我国科技事业高质量发展。学术不端和出版失范问题对我国科技界的健康良性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比如,有的学科领域存在利益纽带和攻守联盟,发表了一些人情稿、关系稿。再如,篡改数据、弄虚作假、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抄袭剽窃等现象依旧存在,搅浑了科技界的一池清水,也让很多科研工作者无法静下心来、脚踏实地开展研究。

  倡导将相关要求纳入研究生培养、科研从业者入职培训之中,加强有关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的宣传教育,提升科技界的自律水平,共同抵制各种学术不端和出版失范问题。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等。
 

  注:部分文字节选自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全国学会,顺序有改动,具体内容可查看全文。

声明:本站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会第一时间删除。
更多高校更多高校
浏览次数:10300次
中国社会科学院

浏览:7177次

中国科学院

浏览:6740次

北京师范大学

浏览:2029次

上海大学

浏览:1435次

中国政法大学

浏览:1319次

北京大学

浏览:1087次

上海交通大学

浏览:1077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浏览:1046次

武汉大学

浏览:999次

在线留言 微信电话